法规标准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

2017-6-30浏览量:8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58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94-2007,自2007 年8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2.2、5.2.3、5.2.4、9.0.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 号文件《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在认真总结我国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国内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机构的意见,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配套标准,是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本规范共10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构成,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监控中心。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一号,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10—88512998,传真:010—88513960,E-mail:tcl00 Sjl@263.net)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参编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西安北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厅科技处
  主要起草人:李天銮 施巨岭 刘希清 万军 金巍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3

4 系统构成...................................................................................... 4

5 系统设计...................................................................................... 5

5.1 纵深防护体系设计.................................................................. 5

5.2 系统功能性能设计.................................................................. 6

6 设备选型与设置......................................................................... 7

6.1 探测设备.................................................................................. 7

6.2 控制设备.................................................................................. 9

6.3 无线设备.................................................................................. 10

6.4 管理软件.................................................................................. 10

7 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 11

7.1 传输方式.................................................................................. 11

7.2 线缆选型.................................................................................. 11

7.3 布线设计.................................................................................. 12

8 供电、防雷与接地..................................................................... 13

9 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 13

10 监控中心................................................................................... 14


附录A 设计流程与深度................................................................ 14

A.1 设计流程................................................................................. 14

A.2 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15

A.3 现场勘察................................................................................. 15

A.4 初步设计................................................................................. 15

A.5 方案论证................................................................................. 17

A.6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正式设计)............................... 18

附录B 常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要求........................................... 19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提高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

  1.0.3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建筑及其强、弱电系统的设计统一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步实施。

  1.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der alarm system(IAS)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包括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2 报警状态 alarm condition

  系统因探测到风险而做出响应并发出报警的状态。


  2.0.3 故障状态 fault condition

  系统不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作的状态。


  2.0.4 防拆报警 tamper alarm.

  因触发防拆探测装置而导致的报警。


  2.0.5 防拆装置 tamper device

  用来探测拆卸或打开报警系统的部件、组件或其部分的装置。


  2.0.6 设防 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警戒状态的操作。


  2.0.7 撤防 un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解除警戒状态的操作。


  2.0.8 防区 defense area

  利用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并在控制设备上能明确显示报警部位的区域。


  2.0.9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2.0.10 监视区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2.0.11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0.12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0.13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0.14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入侵行为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2.0.15 误报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信号。


  2.0.16 报警复核 check to alarm

  利用声音和/或图像信息对现场报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手段。


  2.0.17 紧急报警 emergency alarm

  用户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他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的报警。


  2.0.18 紧急报警装置 emergency alarm switch

  用于紧急情况下,由人工故意触发报警信号的开关装置。


  2.0.19 探测器 detector

  对入侵或企图入侵行为进行探测做出响应并产生报警状态的装置。


  2.0.20 报警控制设备 controller

  在入侵报警系统中,实施设防、撤防、测试、判断、传送报警信息,并对探

  测器的信号进行处理以断定是否应该产生报警状态以及完成某些显示、控制、记录和通信功能的装置。


  2.0.21 报警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到目标后产生报警状态信息到控制设备接收到该信息并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


3 基本规定


  3.0.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和《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相关规定。


  3.0.2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综合应用电子传感(探测)、有线/无线通信、显示记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先进而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而适用的设备,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入侵探测报警应用系统。


  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3.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环境条件、功能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规模、系统模式及应采取的综合防护措施。

  2、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建筑平面图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防区的划分,确定探测器、传输设备的设置位置和选型。

  3、根据防区的数量和分布、信号传输方式、集成管理要求、系统扩充要求等,确定控制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软件的功能。

  4、系统应以规范化、结构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以保证设备的互换性。


  3.0.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流程与设计深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设计文件应准确、完整、规范。


4 系统构成


  4.0.1 入侵报警系统通常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个部分构成。


  4.0.2 根据信号传输方式的不同,入侵报警系统组建模式宜分为以下模式:

  1、分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多芯电缆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对一专线相连(图4.0.2-1)。

  2、总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编址模块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报警总线(专线)相连(图4.0.2-2)。

  3、无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无线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通讯,其中一个防区内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得大于4 个(图4.0.2-3)。

  4、公共网络: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或网络传输接人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公共网络相连。公共网络可以是有线网络,也可以是有线-无线-有线网络(图4.0.2-4)。



注:以上四种模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可单级使用,也可多级使用。


5 系统设计


  5.1 纵深防护体系设计


  5.1.1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纵深防护体系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


  5.1.2 周界可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分为外周界和内周界。周界应构成连续无间断的警戒线(面)。周界防护应采用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措施;采用电子防护时,需设置探测器;当周界有出人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3 监视区可设置警戒线(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4 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宜设置声光显示装置,利用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多重防护。


  5.1.5 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5.1.6 被防护对象的设防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相关要求。


  5.2 系统功能性能设计


  5.2.1 入侵报警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 时。


  5.2.5 记录显示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

  2、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问、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更改。


  5.2.6 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5.2.7 系统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应能按时间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5.2.8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线制、总线制和无线制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2、基于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的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3、基于市话网电话线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0s。


  5.2.9 系统报警复核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宜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2、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应有报警声音复核。


  5.2.10 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功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1~5.2.9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应具有重复发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2、控制器的无线收发设备宜具有同时接收处理多路报警信号的功能。

  3、当出现信道连续阻塞或干扰信号超过30s 时,监控中心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4、探测器的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电源欠压本地指示,监控。


6 设备选型与设置


  6.1 探测设备


  6.1.1 探测器的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防护要求和设防特点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技术性能的探测器。多技术复合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技术的探测器。

  2、所选用的探测器应能避免各种可能的干扰,减少误报,杜绝漏报。

  3、探测器的灵敏度、作用距离、覆盖面积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6.1.2 周界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则的外周界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光纤式周界探测器、振动电缆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

  2、不规则的外周界可选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外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外用双技术探测器、光纤式周界探测器、振动电缆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

  3、无围墙/栏的外周界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

  4、内周界可选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声控振动双技术玻璃破碎探测器等。


  6.1.3 出入口部位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周界出入口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等。

  2、建筑物内对人员、车辆等有通行时间界定的正常出入口(如大厅、车库出入口等)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等。

  3、建筑物内非正常出入口(如窗户、天窗等)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等。


  6.1.4 室内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通道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2、室内公共区域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人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等。宜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3、室内重要部位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等。宜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6.1.5 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对探测器应设为一个独立防区。

  2、周界的每一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200m。

  3、需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的部位宜不少于2 个独立防区,每一个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量不应大于4 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4、防护对象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覆盖范围边缘与防护对象间的距离宜大于5m。

  5、当多个探测器的探测范围有交叉覆盖时,应避免相互干扰。


  6.1.6 常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要求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


  6.2 控制设备


  6.2.1 控制设备的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信号传输方式及安全管理要求等选择报警控制设备的类型。

  2、宜具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

  3、接入公共网络的报警控制设备应满足相应网络的入网接口要求。

  4、应具有与其他系统联动或集成的输入、输出接口。


  6.2.2 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应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2、不需要人员操作的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宜采取电子/实体防护措施。

  3、壁挂式报警控制设备在墙上的安装位置,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如靠门安装时,宜安装在门轴的另一侧;如靠近门轴安装时,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m。

  4、台式报警控制设备的操作、显示面板和管理计算机的显示器屏幕应避开阳光直射。


  6.3 无线设备


  6.3.1 无线报警的设备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载波频率和发射功率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探测器的无线发射机使用的电池应保证有效使用时间不少于6 个月,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后,电源应能支持发射机正常工作7d。

  3、无线紧急报警装置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触发报警。

  4、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防拆报警和防破坏报警功能。


  6.3.2 接收机的位置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保证能接收到防范区域内任意发射机发出的报警信号。


  6.4 管理软件


  6.4.1 系统管理软件的选型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尚应具有以下功能:

  1、电子地图显示,能局部放大报警部位,并发出声、光报警提示。

  2、实时记录系统开机、关机、操作、报警、故障等信息,并具有查询、打印、防篡改功能。

  3、设定操作权限,对操作(管理)员的登录、交接进行管理。


  6.4.2 系统管理软件应汉化。


  6.4.3 系统管理软件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应有备份和维护保障能力。


  6.4.4 系统管理软件发生异常后,应能在3s 内发出故障报警。


7 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


  7.1 传输方式


  7.1.1 传输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7.1.2 传输方式的确定应取决于前端设备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系统性能要求及信息容量等,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


  7.1.3 防区较少,且报警控制设备与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00m 的场所,宜选用分线制模式。


  7.1.4 防区数量较多,且报警控制设备与所有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总长度不大于1500m 的场所,宜选用总线制模式。


  7.1.5 布线困难的场所,宜选用无线制模式。


  7.1.6 防区数量很多,且现场与监控中心距离大于1500m,或现场要求具有设防、撤防等分控功能的场所,宜选用公共网络模式。


  7.1.7 当出现无法独立构成系统时,传输方式可采用分线制模式、总线制模式、无线制模式、公共网络模式等方式的组合。


  7.2 线缆选型


  7.2.1 线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7.2.2 系统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


  7.2.3 当系统采用分线制时,宜采用不少于5 芯的通信电缆,每芯截面不宜小于0.5mm2。


  7.2.4 当系统采用总线制时,总线电缆宜采用不少于6 芯的通信电缆,每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0mm2。


  7.2.5 当现场与监控中心距离较远或电磁环境较恶劣时,可选用光缆。


  7.2.6 采用集中供电时,前端设备的供电传输线路宜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多股电线或电缆,线径的选择应满足供电距离和前端设备总功率的要求。


  7.3 布线设计

  7.3.1 布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与区域内其他弱电系统线缆的布设综合考虑,合理设计。

  2、报警信号线应与220V交流电源线分开敷设。

  3、隐蔽敷设的线缆和/或芯线应做永久性标记。


  7.3.2 室内管线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线路应优先采用金属管,可采用阻燃硬质或半硬质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等。

  2、竖井内布线时,应设置在弱电竖井内。如受条件限制强弱竖井必须合用时,报警系统线路和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


  7.3.3 室外管线敷设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线缆防潮性及施工工艺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2、线缆敷设路径上有可利用的线杆时可采用架空方式。当用于架空敷设时,与共杆架设的电力线(1kV 及以下)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广播线的间距不应小于1m,与通信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6m,线缆最低点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3、线缆敷设路径上有可利用的管道时可优先采用管道敷设。

  4、线缆敷设路径上有可利用建筑物时可优先采用墙壁固定敷设方式。

  5、线缆敷设路径上没有管道和建筑物可利用,也不便立杆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引出地面的出线口,宜选在相对隐蔽地点,并宜在出口处设置从地面计算高度不低于3m 的出线防护钢管,且周围5m 内不应有易攀登的物体。

  6、线缆由建筑物引出时,宜避开避雷针引下线,不能避开处两者平行距离应不小于1.5m,交叉间距应不小于1m,并宜防止长距离平行走线。在间距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对电缆加缠铜皮屏蔽,屏蔽层要有良好的就近接地装置。


8 供电、防雷与接地


  8.0.1 供电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供电宜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供电宜采用TN-S 制式。

  2、入侵报警系统的供电回路不宜与启动电流较大设备的供电同回路。

  3、应有备用电源,并应能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改变系统工作状态,其容量应能保证系统连续正常工作不小于8h。备用电源可以是免维护电池和/或UPS电源。


  8.0.2 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室外的入侵报警系统设备宜具有防雷保护措施。

  2、置于室外的报警信号线输入、输出端口宜设置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3、室外的交流供电线路、信号线路宜采用有金属屏蔽层并穿钢管埋地敷设,屏蔽层及钢管两端应接地。


9 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


  9.0.1 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选用的设备,不应引入安全隐患,不应对被防护目标造成损害。

  2、系统的主电源宜直接与供电线路物理连接,并对电源连接端子进行防护设计,保证系统通电使用后无法人为断电关机。

  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4、系统中所用设备若与其他系统的设备组合或集成在一起时,其入侵报警单元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和《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9.0.2 系统可靠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9.0.3 系统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相关规定。系统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系列标准的规定,其严酷等级应满足现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9.0.4 系统环境适应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15211 的相关规定,其严酷等级应符合系统所在地域环境的要求。

  2、设置在室外的设备、部件、材料,应根据现场环境要求做防晒、防淋、防冻、防尘、防浸泡等设计。


10 监控中心


  10.0.1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10.0.2 当入侵报警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联合设置时,中心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


  10.0.3 独立设置的入侵报警系统,其监控中心的门、窗应采取防护措施。


附录A 设计流程与深度


A.1 设计流程

  A.1.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按照“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现场勘察—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正式设计)”的流程进行。


  A.1.2 对于新建建筑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概况、电气和管槽路由等设计资料。


A.2 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A.2.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防范需求,提出设计任务书。


  A.2.2 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任务来源。

  2、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3、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现状与要求。

  4、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功能需求、性能指标、监控中心要求、培训和维修服务等)。

  5、建设工期。

  6、工程投资控制数额及资金来源。


A.3 现场勘察

  A.3.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编制现场勘察报告。


  A.3.2 现场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了解防护对象所在地以往发生的有关案件、周边噪声及振动等环境情况。

  2、了解监控中心和/或报警接收中心有关的信息传输要求。


A.4 初步设计

  A.4.1 初步设计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

  2、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3、设计任务书。

  4、现场勘察报告、相关建筑图纸及资料。


  A.4.2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的需求分析与工程设计的总体构思(含防护体系的构架和系统配置)。

  2、防护区域的划分、前端设备的布设与选型。

  3、中心设备(包括控制主机、显示设备、记录设备等)的选型。

  4、信号的传输方式、路由及管线敷设说明。

  5、监控中心的选址、面积、温湿度、照明等要求和设备布局。

  6、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供电、防雷与接地等的说明。

  7、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关系(如联动、集成方式等)。

  8、系统建成后的预期效果说明和系统扩展性的考虑。

  9、对人防、物防的要求和建议。

  10、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应提供售后服务与技术培训承诺。


  A.4.3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器材清单和工程概算书。


  A.4.4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应包括工程项目概述、设防策略、系统配置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2、设计图纸应包括系统图、平面图、监控中心布局示意图及必要说明。

  3、设计图纸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图纸应符合国家制图相关标准的规定,标题栏应完整,文字应准确、规范,应有相关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

  2)图例应符合《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在平面图中应标明尺寸、比例和指北针;

  4)在平面图中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和其他必要的说明。

  4、系统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设备类型及配置数量;

  2)信号传输方式、系统主干的管槽线缆走向和设备连接关系;

  3)供电方式;

  4)接口方式(含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关系);

  5)其他必要的说明。

  5、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标明监控中心的位置及面积;

  2)应标明前端设备的布设位置、设备类型和数量等;

  3)管线走向设计应对主干管路的路由等进行标注;

  4)其他必要的说明。

  6、对安装部位有特殊要求的,宜提供安装示意图等工艺性图纸。

  7、监控中心布局示意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平面布局和设备布置;

  2)线缆敷设方式;

  3)供电要求;

  4)其他必要的说明。

  8、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应包括设备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

  9、按照工程内容,根据《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GA/T 70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工程概算书。


  A.5 方案论证


  A.5.1 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完成初步设计后,宜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包括入侵报警系统在内的安防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方案论证。风险等级较高或建设规模较大的安防工程项目应进行方案论证。


  A.5.2 方案论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设计任务书。

  2、现场勘察报告。

  3、初步设计文件。

  4、主要设备材料的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


  A.5.3 方案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系统设计的总体构思是否合理。

  3、设备的选型是否满足现场适应性、可靠性的要求。

  4、系统设备配置和监控中心的设置是否符合防护级别的要求。

  5、信号的传输方式、路由及管线敷设是否合理。

  6、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供电、防雷与接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系统的可扩展性、接口方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8、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A.4.3和A.4.4的规定。

  9、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10、工程概算是否合理。

  11、对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其售后服务承诺和培训内容是否可行。


  A.5.4 方案论证应对第A.5.3 条的内容做出评价,形成结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提出整改意见,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A.6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正式设计)


  A.6.1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设计文件。

  2、方案论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设计单位所做出的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整改措施。


  A.6.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和工程预算书。


  A.6.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对初步设计说明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包括设备材料的施工工艺说明、管线敷设说明等,并落实整改措施。

  2、施工图纸应包括系统图、平面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及必要说明,并应符合第A.4.4条第3 款的规定。

  3、系统图应在第A.4.4 条第4 款的基础上,充实系统配置的详细内容(如立管图),标注设备数量,补充设备接线图,完善系统内的供电设计等。

  4、平面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前端设备设防图应正确标明设备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设备编号等,并列出设备统计表;

  2)前端设备设防图可根据需要提供安装说明和安装大样图;

  3)管线敷设图应标明管线的敷设安装方式、型号、路由、数量,末端出线盒的位置高度等;分线箱应根据需要,标明线缆的走向、端子号,并根据要求在主干线路上预留适当数量的备用线缆,并列出材料统计表;

  4)管线敷设图可根据需要提供管路敷设的局部大样图;

  5)其他必要的说明。

  5、监控中心布局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控中心的平面图应标明控制台和显示设备的位置、外形尺寸、边界距离等;

  2)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确定控制台、显示设备、机柜以及相应控制设备的位置、尺寸;

  3)根据控制台、显示设备、设备机柜及操作位置的布置,标明监控中心内管线走向、开孔位置;

  4)标明设备连线和线缆的编号;

  5)说明对地板敷设、温湿度、风口、灯光等装修要求;

  6)其他必要的说明。


  6、按照施工内容,根据《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GA/T 70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


  附录B 常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要求

  B.0.1 常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要求宜符合表B.0.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