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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3-5-5浏览量:130

教发厅[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春季开学以来,各地各校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工作部署,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从检查的情况看,学校安全工作有成绩,有隐患,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做好今年学校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地各校要始终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着力在“强基础、抓规范、提水平、增实效”上下功夫,扎扎实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要切实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二、做好安全教育,指导学生珍爱生命,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把各项要求和规定落实到每所学校、每位师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交通安全、校园集体活动安全、食品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校园伤害和预防自然灾害的安全常识教育,组织好防灾应急演练,开展好第1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

  三、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保障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和追究责任制度,用制度保障安全工作。认真建立和完善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卫生制度、消防制度、责任制度、奖惩追究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分解到人;完善应急预案,扎实做好安全应急准备工作。

  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加大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对学校老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和应急报警系统建设,购置安保器材和消防装备,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和防范能力。有森林林场的学校加强森林防火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五、加强实验室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将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进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层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强化剧毒、一类易制毒、易爆药品以及放射源等领用管理,严格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对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实行归口管理,严格遵循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或环保部门备案审批后,向有经营资质供应商购买。对购买进口含源仪器设备或射线装置,从采购招标环节开始把关,严格审批程序,及时登记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锅炉、电梯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查。从体制机制、制度责任、检测检修、合法性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六、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交通服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要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好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013年12月2日是第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各地各校要举办主题宣传活动,营造氛围,增强广大师生文明交通安全意识。

  七、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防疫。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坚持采购索证制度,不购买无检疫证明的禽类肉类及其制品。保持食堂环境和食品加工操作的卫生清洁,严格执行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食物留样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范,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随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八、加强燃气安全自检自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精神,组织开展学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我检查,健全长效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九、加强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4号),加大宣传力度,制订实施细则、具体落实办法。动员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实效性强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普及。深入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对受灾学校要重点予以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立即采取防范治理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切实保障好灾区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因地因校制宜,针对区域灾害特点和潜在灾害风险,积极开展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强降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应急演练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