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业协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协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八条 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协会资产管理工作。财政对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民政负责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协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会同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会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工作程序,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等。
第十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协会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四条 协会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履行协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协会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协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协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资产重要事项、违规等问题开展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调整信用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