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安防协会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各位会员:
有关协会《章程》的修改在协会《章程》有明确规定:
《章程》中第十九条规定:“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理事会的职责:(三)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在过去的四年间,按着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经两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的修改方案:
一、2018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应当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结合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对《章程》的修订和程序进行了适当简化”。
在当年12月20日召开的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了此次《章程》的修改。协会《章程》增加了二条,即:
1、增加“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协会《章程》中第二条。
2、增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协会《章程》中第三条。
协会《章程》原第二条至第五十二条依次修订为第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协会《章程》共为八章五十四条。
二、2020年,在丹东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市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社会组织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社会组织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为规范和健全协会的监督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协会各项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上述《意见》的要求,在2020年12月22日的协会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对协会《章程》内容的四处修改:
(一)增加“监事会”为《章程》第二十八条,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1、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内部机构。是在会员大会的领导下,对理事会和协会法人行使行政、执行、及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监察组织。其目的是维护行业利益,防止理事会过错、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以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2、监事会成员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资格条件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3、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4、监事会的职权:
(1)参与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种会议,有权对会议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无表决权;
(2)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正副秘书长及协会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审核协会的财务报告,监督检查协会日常业务工作;
(4)向会长、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6)参于并监督协会其他活动。
(二)《章程》第十九条增加为: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修改为“(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和监事、监事单位”,“(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为“(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章程》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中增加“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增补、罢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追认;”为第(三)项。
原第二十三条中的第(三)至(十三)项修订为第(四)至(十四)项,内容不变。
(四)《章程》第二十六条“(二)常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修改为“(二)常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原协会《章程》中第二十八条至第五十四条依次修订为第二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协会《章程》共为八章五十五条。
以上修改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二0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