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换届选举制度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换届选举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协会会员单位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协会换届选举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达到规定的数量时,可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数量控制在理事单位数量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应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后,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第五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在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会成员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进行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应重新计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可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视为作废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无效。并视情节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的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时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职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变更选派他人时,选派单位先书面报告协会理事会批准,并依照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协会上述人选。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的变更。在会长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协会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日内召开理事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新的人选或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人选。
第十五条 协会新任会长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后,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出除名的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单位)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辨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辨意见。对会员(单位)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本协会对有违社会公德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员、协会工作人员和负责人,有权向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实名举报,并依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采取除名、撤换和罢免,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人选。
第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制度》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