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工作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理事会制度

2024-1-19浏览量:46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理事会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工作秩序,正确行使理事会职权,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设置理事会,理事会现由会员单位组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单位数(人)应控制在会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一以内,本协会理事单位可连选连任。

第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推荐具体代表,由其行使理事职责。因理事单位变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行使职责者,可由原理事单位再另行选派新的代表,由理事会讨论更换并行使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向会员大会推荐或提议罢免监事成员;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入会会员单位(人)和对会员单位(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决定;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八)审议本协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九)决定本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过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本协会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书面)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另,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要求同第五条),推举副会长以上的人选,本协会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本理事会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制度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