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的一切工作。本制度所称报告制度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重大活动以书面的方式,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切实维护行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会员单位的合理述求和意见,规范协会工作,促进本协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本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三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是指:
(一) 全体会员(会员单位)大会;
(二) 建立协会党的组织;
(三) 重要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四) 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五) 涉及跨地区和跨组织的学术和社会组织活动;
(六) 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学习和考察等一切所有活动;
(七) 接受境外社团和境外人士的捐赠或赞助活动;
(八) 开展大型的展览和展销活动;
(九) 开展社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 对本协会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诉讼活动;
(十一) 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举行重大活动时,应当在举行活动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在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综合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协会开展和组织上述各类重大活动时,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备案后,按要求方能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事项活动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协会《章程》要求的,本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在进行纠偏后或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地做好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