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
在丹东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市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社会组织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社会组织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为规范和健全协会的监督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协会各项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协会章程进行了四处修订:
1、增加“监事会”项目内容为第二十八条,具体内容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一)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内部机构。是在会员大会的领导下,对理事会和协会法人行使行政、执行、及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监察组织。其目的是维护行业利益,防止理事会过错、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以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二)监事会成员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资格条件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三)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监事会的职权:
(一)参与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种会议,有权对会议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无表决权;
(二) 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正副秘书长及协会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审核协会的财务报告,监督检查协会日常业务工作;
(四)向会长、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六)参于并监督协会其他活动。
2、《章程》第十九条中“(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修改为“(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和监事、监事单位”,“(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为“(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章程》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中增加“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增补、罢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追认;”为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中原第(三)至(十三)项修订为第(四)至(十四)项,内容不变。
4、因《章程》“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的内容修改,故《章程》第二十六条“(二)常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修改为“(二)常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章程》原第二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依次修订为第二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协会《章程》为八章五十五条。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