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丹东安防行业网!
协会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协会工作 - 协会文件

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细则

2019-3-11浏览量:230

  为规范我市安防行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工作,依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等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细则。

  一、技防系统工程的验收范围

  (一)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八条: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提供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技防系统: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十条,以下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3、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场所;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油库、加油(气)站;

  5、重要科研、生产单位的研究、试验和资料存放场所,涉密场所除外;

  6、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

  7、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8、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等用于收藏、陈列、展览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9、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10、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11、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

  12、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

  在以上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在工程验收结论中说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验收情况。

  以上场所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论大小都要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其他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和部位需要验收的。

  二、技防系统工程验收的工作要求

  1、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委员会)组织,会同建设单位协商参加验收的人员,并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投资额的大小或风险等级的不同,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专家从市安防协会专家库中抽签选定。

  2、验收委员会(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不低于验收委员会(组)总数的50%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指定验收负责人。

  验收委员会(组)是一个非常设机构,验收专家数量可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投资额的大小和风险等级的不同要求而组成。

  验收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不少于5名技术专家。验收三级及以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

  3、高风险: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为一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不足人民币5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为二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为三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普通风险:先进型或投资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为一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提高型或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为二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基本型或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为三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4、验收委员会(组)下设施工质量验收小组、技术质量验收小组和资料审查小组。各小组负责人由验收委员会(组)指定。当验收委员会(组)人员较少时,各验收小组负责人的职务可以兼任或合并。

  5、验收工作可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风险等级、重点单位和部位技防系统的安装要求,邀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组)。

  6、验收工作必须依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徇私舞弊,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验收工作中,聘请技术专家的工时等费由设计、施工单位列支或协商而定。

  三、技防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的受理

  1、二级以上风险等级(含)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需出具设计、施工方案论证报告或确需必要的检测报告,由协会根据工作要求报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或由技防办监督开展验收工作;未经论证或确需检测而未检测的,不予开展验收工作。

  2、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含)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由协会行业委员会组织验收,或由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监督开展验收工作。

  3、会员单位在《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场所、部位以外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可由市安防协会行业委员会组织验收。投资额在2万元以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验收,报协会备案。

  4、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除按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执行外,设计、施工单位要将验收报告(复印件)报协会备案。

  5、验收合格的技防系统工程,可作为行业协会评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优质安防工程”评比的优先条件。

  四、技防系统工程的验收条件

  1、技防系统通过了初步设计论证,并按照正式设计的方案进行施工。

  2、技防系统完成了试运行并开展了员工上岗培训。

  1)技防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建设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并依记录,出具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4)用户使用意见。

  2)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3、技防系统工程的竣工与初验 

  1)技防系统工程的竣工

  技防系统工程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内容包括:

  (1)技防系统的概况;

  (2)安装的主要设备;

  (3)对照设计任务书和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

  (4)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5)竣工核算报告。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试运行后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2)技防系统工程的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对技防系统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技防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3)初验报告的内容:

  (1)技防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和更改审核单)。

  4、验收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设计,施工单位填写《丹东市技防系统竣工验收申请书》;

  2)技防系统合同或协议书、设计任务书;

  3)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及整改落实意见(含论证组名单);

  4)正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资料(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

  5)防盗报警系统入网登记表;

  6)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

  7)施工图纸(地理位置图、系统原理框图、器材平面布防图、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布置图);

  8)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和更改审核单);

  9)试运行报告(含使用和维护人员的培训情况、工程后期维修保障措施);

  10)竣工、工程费用结算报告;

  11)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使用、操作手册;系统维修手册;计算机程序说明)。

  五、技防系统工程验收的技术标准要求?

  1、技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检查是否按图施工。如有局部调整或变更时,应查看建设(使用)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更改审核单。

  2)检查是否有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3)检查前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安装质量、线缆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检查控制室终端设备的安装是否平稳牢靠、操作是否灵活、维修是否方便安全、是否等电位接地、接地线缆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机架接线是否整洁、标识明显牢靠。

  5)、对技防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情况向验收负责人提出终止验收的建议。

  2、技防系统工程的技术质量验收

  1)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照技防系统检测报告、设计文件,检查技防系统的配置、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检查技防系统选用的技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有关标准和管理的规定(有无质量证明)。

  3)中心控制室是否按要求配备了通信联络手段,是否具有自身防范、防火和雷电防护等安全设施。整个技防系统有无备用电源,其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技防系统的操作功能,如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切换、控制、联动、显示、记录、打印、回访等是否正常。

  5)对发现的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情况向验收负责人提出是否终止验收的建议。

  6)检查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3、技防系统工程的资料审查

  1)资料的齐全性。图纸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有目录和页码,包括如前所述的全套图纸资料。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必须具备全套图纸资料。

  2)图纸资料的编制质量(完整性、准确性)。内容是否齐全、标记是否正确、文字是否清楚、图文表是否一致。图样的绘制是否符合以GA/T74-2000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检查应设防的周界、区域和部位是否都采取了设防措施。进行步行测试抽查、防拆保护抽查。检查警戒范围有无盲区,防拆保护是否24小时有效。

  4)对发现的问题,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情况向验收负责人提出是否终止验收的建议。

  4、验收结尾

  1)在汇总各小组验收结论的基础上,验收负责人现场起草验收意见和建议(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通过充分讨论后做出验收报告,宣布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果交申请验收单位。

  2)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报市安防协会审核。

  (2)验收不通过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抽样比例应加倍。

  六、技防系统验收工作的程序

  1、介绍与会代表、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成员,简述建设单位建设技防系统工程的目的、预期效果并提出希望;

  2、验收负责人讲话。宣布验收开始,明确验收目的、分工和时间安排并提出要求;

  3、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单位简要介绍技防系统正式设计方案(用投影或幻灯片方式),包括施工、培训、技术服务及竣工报告,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相关问题;;

  4、技防系统建设单位宣读试运行报告(含试运行记录)、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5、宣读检测机构的技防系统检测报告(需要时);;

  6、分组进行施工验收、技术验收、资料审查等各项工作;

  7、现场复核抽查安装的设施,由值机人员操作设备;;

  8、验收委员会(组)集体讨论后,写出验收结论,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由验收委员会(组)各成员签字;

  9、验收负责人宣布验收结果;;

  10、验收会结束。

  七、技防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的时限

  市安防协会行业委员会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组)进行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不组织验收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资料。经整改后重新申报,审查合格再组织验收。

  八、技防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的审核

  协会行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专家验收委员会(组)的验收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做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向建设单位填发《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合格证》(编制?);未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九、验收费用

  可比照《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第八条的有关费用标准收取(由建设单位列支)。

  十、本《验收细则》解释权归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行业委员会。

  十一、本《验收细则》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1-2012        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丹东市江城大街129-4号        邮编:118000        联系电话:0415-4158110        技术支持:鸭绿江网络        合作网站:千集网        辽ICP备1101210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