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现阶段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为更好地为行业企业服务,规范行业企业的行为,推进行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协会)组建行业委员会专家库。
第二条 行业委员会专家库是市安防协会的非常设组织。是在协会秘书处协调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本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和需求,原则上为行业和会员单位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服务。
第三条 组建专家库的目的,是为本行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开展经验交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方案论证、工程验收、资质等级考评和专业技术其他有偿、无偿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和使用的专业人员及省内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市认可的各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年以上或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并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三年以上的资格。
(二)从事并熟悉安防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在经济、法律、金融、防暴安检、视频监控、特征识别、实体防护、信息网络和标准认证等领域具有咨询审评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省内外安防发展动态,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表达能力。
(四)熟悉和掌握技防产品及组合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性能。
(五) 政治思想素质较高,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不泄露商业秘密。
(六)热心安防事业的发展,愿意为安防行业服务。
(七)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工作,能够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审核咨询会议及评审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和自荐。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也可以采取自荐的形式按其所具备的条件到协会申请。
(二)审查。由市安防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的审核。
(三)批准。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后,颁发聘书和行业专家证件。
(四)公布。协会将聘任的专家名单和信息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七条 专家的任务和职责:
(一)及时了解国内外安防领域科学技术与应用的发展动态,参与我市安防系统建设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与咨询,参与安防工程项目技术评标工作。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政策,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完成协会交办安防系统的论证、验收、考评与检查,及时发现系统的质量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三)为我市安防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参与安防系统责任事故的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四)积极推广安防新技术与新产品,促进行业和社会应用的有效结合,配合协会做好业内的培训工作,普及安全防范技术知识。
(五)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工作,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八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本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本协会的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本协会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
(二)向本协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推荐、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协会会刊投稿,参加协会组织的调研,加强与社会各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在咨询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漏委托方及与之委托工作有关的其它商业秘密。
(六)专家个人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本协会名义或协会聘任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和有损本协会声誉的活动。
(七)专家个人经授权在以本协会名义或本协会专家库专家身份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政策规定谋求非法利益。
第十条 专家的解聘:
(一)专家在聘期内不能履行专家的职责,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者,可由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可即时予以解聘,解聘后待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追认。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予以解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追认。
第十一条 市安防协会对年内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年终考评不合格的。
(二)与系统建设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如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年度考评工作,由市安防协会秘书处根据不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协会签发聘书,不实行坐班制。每两年聘任一次,每年度考评一次,任期满经考评合格后可以续聘。不再续聘者,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市安防协会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行业主管、管理部门有关政策精神,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