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内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社会的有序发展,根据《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和发展的准绳。它代表了我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共同利益,保障我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在团结、自律、创新、竞争、合作、维护权益的精神倡导下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丹东市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修、咨询交流、技术培训;安全技术防范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报警运营服务、质量检测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使用等单位。
第四条 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及本行业利益、行为的事情。
(二)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创新服务。行业企业同行之间相互协作,扬长避短,互补互济,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及正当利益。
(三)客户至上,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杜绝任何欺诈行为,不做任何有损客户利益的事。
第二章 质量保证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树立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和设计施工,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交工。
第六条 诚实守信,不生产、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欺诈消费者,不损害客户的利益。
第七条 对质量事故和用户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积极妥善处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创名牌产品,创优质安防工程。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在建设前,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论证。论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或论证小组,按投资额或风险等级规定标准开展。本行业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可向建设、使用单位提出建议,将设计方案报市安防协会进行方案论证、备案,由协会按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步骤开展。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向市安防协会申请竣工验收,依据申请由协会组织行业技术专家或协调质量检测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竞争,不从事法律明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不搞有针对性的哄抬压价、惜售抛售,有违商业道德和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依靠社会公众力量和大众传播媒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产品的生产、设施的使用单位要注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所应用产品的实际使用效果,选择报价公平、方案合理的设计施工单位,以保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所应用的产品在使用中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四章 发展科技
第十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本行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创新,积极组织技术攻关,研制开发新产品和精心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努力提高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质量和应用能力,促进本产业的企业和产品逐步走向集约发展、规模发展、创新发展之路,打造优秀产业品牌。
第十七条 增进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提高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产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全行业内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法规、规范标准、技防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客户至上
第十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满足客户需求和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为已任。
第二十条 热情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向用户全面真实地介绍所售产品性能、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情况,报价必须公平合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使用单位要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地进行技术更新,为本单位和用户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产品售后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完工后,必须为用户提供有效的技术培训,使用户了解设备(产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系统的性能,能够正确操作使用和判断、排除设备(产品)及系统出现的一般故障。
第二十二条 遵循国家规定,认真履行与用户约定的包修、包换、包退“三包”责任和其他售前售后服务的责任,自觉接受用户监督。
第六章 严守法纪
第二十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严格照章纳税。
第二十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保质量。
第二十六条 遵守有关安全、卫生、城建和环保法规,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保障国家项目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格保密制度,对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凡具体系统的设备布点、具体功能等不向无关人员泄露,防止不测事件发生。
第七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监督执行,并及时与政府相关管理监督部门沟通,取得执法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模范遵守本《规范》。理事会对模范遵守本《规范》,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严重违反本《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清退;违反法律法规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协会通过协商解决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与合作中发生的矛盾,做好沟通服务工作,我们提倡一切从大局出发,采取互谅互让的原则来化解双方矛盾和纠纷。
第三十二条 协会有义务向社会推荐本行业的优秀技防企业、名牌技防产品和优质技防工程,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组织评选优质技防工程、优秀技防企业活动,可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对有违社会公德,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劣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内所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协会反映,以此维护行业内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