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协会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管理,有效监督协会各项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也称协会监察委员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内部机构。在会员大会的领导下,对理事会和协会法人行使行政、执行、以及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监察组织。其目的是维护行业利益,防止理事会过错、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以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监事会由理事会推荐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部门组成不得低于3人,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正副监事长的产生,可由会员大会监事会自行投票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推荐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资格条件和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的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三)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工作,并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
(四)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可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工作,向会长、理事会报告检查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七)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八)参于并监督协会其他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监事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决议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协会会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以职务之便徇私往法,损害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利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监事资格,依规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九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增补、罢免,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条 根据本行业企业入退会自由的原则,监事会成员可采取会员单位形式加入,并指派专人参于协会各项活动,也可个人形式加入,参于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本《协会监事会制度》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监事会制度》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