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协会各类证书(件)管理,促进协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相关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会证书(件)是指本协会用于日常工作的专门性文本。它包括: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丹东地区行业会员证书、丹东地区技防行业企业等级达标资质证书、丹东地区技防培训证书、丹东地区行业理事会理事证书(件)、丹东地区行业专家聘任证件、协会工作人员证件等证书(件),此外公民身份证件等证的行业使用。
第二条 证书(件)的取得。具有法定的个人及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及本行业《章程》、制度所规定的要求,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核颁发;以及向本行业协会审请、评估、考评、聘用、培训考试等形式依规取得。
第三条 另本协会对行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及专家聘用证件的取得应按照协会《资质证管理办法》、《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以及《协会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原则进行,对符合考评、培训要求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及时予以相应的证书(件),对经协会考评和培训不达标的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证书(件)降级、解聘,原证书(件)收回的处理。
第四条 本协会《等级达标资质证》证书,是企业从事用于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的资格凭证,证书分正副本,无公安技防部门备案登记无效。
第五条 取得协会证书(件)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冒用和非法买卖;严禁不经许可假冒公民身份证信息等证件(书),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协会应依法申领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行业证书(件),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审核、年检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协会并按程序取得各类相应证书(件),积极参于丹东地区的行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凡参于协会考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欺瞒行骗,对有此行为者,协会有权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证书专门管理人员,对协会各类证书(件)进行日常管理。新旧证书(件)管理应建立台账,按月盘点,并及时录入电脑信息综合系统。对证书(件)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应做好登记和备查工作。
第十条 证书管理员应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保守证书信息,防止信息外泄。不得以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单位证书(件)借予无关人员及企业从事相关活动。未经许可,私自借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退出协会后及聘用人员与协会解除劳动关系后,除行业培训证书外,其他证书(件)一律作废。
第十二条 本协会颁发的证书(件)一般限丹东地区管理和使用(法规规定的除外),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协会申请登记补发。
第十三条 本协会《证书管理使用办法》由丹东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协会《证书管理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