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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恐怖活动 加强反恐工作

2011-10-28浏览量:15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为此,决定草案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了界定。

  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草案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杨焕宁说,世界上反恐怖任务比较重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和公布机制。根据中国反恐怖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公安部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涉恐资产监控工作,推进反恐怖国际合作。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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